8月25日,财政部官网更新5则消息,均为来自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公告或通知,具体内容都是对过往税收优惠政策的施策时间再延期。
本次得到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房地产、大湾区、民用航空、不良债权处置等领域,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
自8月22日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已经陆续优化、延续了11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日前表示,将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夯实经济回升基础。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继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和公租房建设及运营
在房地产领域,有关居民换购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在具体退税规则上,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为继续支持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提出,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